檔案從 6月 20th, 2010

其有此理

星期日, 6月 20th, 2010

 


 

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從一審的嚴判到二審的輕判,可見台灣司法的亂七八糟和語無論次!

亂七八糟的是,二審完全推翻一審的見解,語無倫次的是,二審似乎替扁家找出一個脫罪的理由,謂「貪瀆」改為「偽造文書」!

一審認定扁家貪污國務費高達一億多元,二審則認為只有一千四百多萬,所以從輕量刑,只判扁珍各二十年徒刑,那請問,馬永成與林德訓沒污到一毛錢,為什麼判他們十年以上的重罪?這就是所謂司法界的比例原則嗎?

我們直呼不可思議,也感嘆台灣司法的不倫不類,更哀悼台灣司法三審制度的你死我活!

這樣的判決,我們懷疑司法所使用的標準尺度與法律定位在哪?同樣是審理法官面對同樣的中華民國法律,怎麼自由心證會差那麼多?由此可見,法律之前並非人人平等?這叫我們人民如何相信法律!

扁案是個高度的指標性案件,對台灣社會的價值具有長遠的影響,在我們看到二審的判決,是非曲直已然「機密外交用於公款」,公平正義已然「狗食開銷是生活維護費」,這樣的判決我們看得下去嗎?

第一號情夫

星期日, 6月 20th, 2010

 



 

 

我掙扎很久決定這樣寫了:

親愛的E,我承認自己有病,這種病是愛你愛到痛不欲生,甚至愛到死裡逃生,很是折磨人,每次想你時,身體會不由自主地幻覺你從我身體進出的舒快感,並期待我們下一次的重逢。

我病了,你只是我的第一號情夫,只是我號碼序的『第一號』,你憑什麼佔據我的身體和靈魂!那號碼序後面的那些男人怎麼辦?

我思考過,想終止我們情夫與情婦這種不倫的不正常關係,但我的身體卻明白的告訴我,要讓故事繼續寫下去,女人的生命若活得不能自主,那也惘然,傳統社會對女性自主的賤踏與日俱增,絲毫沒有妥協的餘地,所以你我還是算不倫之戀,女的叫出軌、偷情,男的叫外遇、偷腥‧‧‧

他們說我有病,這病是思想的問題?但我覺得這病是生理的問題?思想若能控制生裡,那就沒有所謂的「社會問題」了,其實社會問題用社會的觀感放在社會新聞上,男女主角當然會被罵到臭頭,那些只是被報導出來的一些人,但躲在社會角落如我們的偷來暗去的一推人,幾時曾少過?

親愛的E,承認自己有病,不是件容易的事‧你是我情夫的事實,那又該做如何解釋?你以一個高級知識份子偷了人妻,可能你也有病!只是你自己不敢承認吧!你是否該去看心裡醫生了呢?

我常問你,我們的關係存在於肉體多了些?還是愛情多了些?你總是回答,當然是愛情。從男女關係的角度,愛情與肉體是分不開的,但已婚的我們怎去尋求這曖昧行為理解的可能,是身體需求藏送彼此的理性,還是愛情只能忠於婚姻?除了婚姻愛情無處可去?

以社會倫常來看,人的一生,愛情只能來一次,婚姻也只許終於一人,然儒家思想對於男人不設禁,對於女人卻是十惡不赦的,這樣公平嗎?

問你喔!所謂壞女人的定義是什麼?我只是找尋自己身體發洩的出處和一個心靈慰藉的出口,難道我錯了嗎?親愛的E,你佔有我的身體,捆綁我的靈魂,讓我陷入情慾的泥沼,你才是罪大惡極!但我愛你,除了婚姻之外,你是我使壞的依靠,沒有你,我感覺不到當個壞女人的愉悅,享受女人愛自己的痛快,賢妻良母就留給你老婆那種做樣的「幸福家庭」女人做吧!

你我這樣的關係,我們都知道,沒有未來幸福可言,我們不會因為彼此的需求結束自己的婚姻,我們也不想去傷害自己的終身伴侶,或許偷情只是一種被需要被關愛的感覺,這是一個過度時期,過了這一個,我可能會有下一個,你一定也會有下一個,有人說偷情是慣性行為,在我之前,你承認你已偷了好幾個了!所以你應該很榮幸我把你編列『第一號』,讓我從我的第一個婚外男人寫起,讓故事繼續寫下去,讓我的幻覺從我的身體出發,寫下不同男人的做愛姿態和他們的嘴臉,並記下女人心情的點滴‧‧‧‧

親愛的E,在下一個男人沒來之前,放心我的青春的肉體還是屬於你的,你‧何時來享用?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你的情婦敬上

 

我寫下給E的信之後,我開始有點後悔,是否該把女人的心境這樣的表露無遺呢?但靈與肉之間不就是如此嗎?我何必在意世俗的眼光,起碼我承認我病了,就當自己是憂鬱的浪漫吧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