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官的面子問題?
星期五, 12月 19th, 2008
毫無意外,以周占春為首的台北地院合議庭仍然維持陳水扁無保開釋,他們不會「自打嘴巴」,因為法官的面子比司法正義重要?陳水扁的面子也比司法公正重要?
可笑的是,周占春的合議庭還替陳水扁辯解開脫,謂「張瑋津秀照行為是她自己對司法的不滿」或「陳鎮慧等人的律師為陳水扁所顧也沒問題‧‧‧」等等,主動替被告找理由!
更可笑的是,合議庭釋放扁的「回籠條款」:是「不得挾群眾力量拒不到庭」、「不得脅迫證人等」。照這樣的邏輯,豈不等於亦認定陳水扁「有可能挾群眾力量拒不到庭」、「有可能脅迫證人等」!而用「不得」二字反恐嚇陳水扁?
再讓我們笑一次,合議庭以「扁乃總統之尊,不會逃亡」作為釋扁論述主軸,這是何其八股的封建思想!法官可能忘了「政府有能,人民有權」的共和憲政,陳水扁的八年執政是人民用血汗錢叫他治理國家,人民有給陳水扁薪水的耶,陳水扁不是做無薪義工的耶,只是人民給國家領導人一個「總統」職稱,來為人民服務而已,現在總統換人做,陳水扁已是一介平民,哪來的「總統之尊」?
周占春等三位法官無視於社會觀瞻、人民的期待,知法玩法,寧陷社會公義於重大的風險中,而社會必需接受合議庭的裁定,人民除了目瞪口呆,搥胸頓足,還能說什麼?
看到周占春再次打了特偵組一個響亮的嘴巴,我們不得不去思考中華民國的司法制度設計有瑕疵。此次特偵組抗告成功,卻發回原本當庭釋放的台北地方法院同一合議庭更裁,原承審法官為了面子,很可能維持原判,因為法官的面子問題更勝司法正義的重要,我們從「扁案」看到這一齣清清楚楚的戲碼!
附註合議庭七項裁定理由如下:
一、陳水扁案發迄今,沒有逃亡事實。檢察官指稱被告能支開國安人員,經訊問在場國安人員,表示不會任由扁單獨外出,即使是私人行程,還是不可能任由扁單獨行動。檢察官僅以被告在海外有鉅款,認被告有「逃亡動機」,與羈押要件不符。
二、檢察官指稱被告與多名共同被告、證人勾串或湮滅證據部分,都在偵查期間,本案已經起訴,顯見檢察官已就本案相關事證加以鞏固,案件起訴移審法院,被告迄今並無任何勾串證人或湮滅證人的行為,尚無事實足認被告於本件審理中有勾串證人或共犯之虞。
三、檢察官指林德訓、馬永成、陳水扁、吳淑珍等四人利益不同,律師竟與四人律師共同開記者會,顯見仍有勾串之虞,但依檢察官提供的新聞報導,卻載明馬、林的律師努力與扁珍切割、不斷強調自己當事人沒有A錢,可證明利益不同的被告,所選任的律師在同一記者會,各自為當事人陳述,難認彼此有勾串之虞。
四、檢察官指被告有干擾行為,從張瑋津公開照片時間,是在被告羈押禁見期間,顯然不是陳水扁指示,照片上書寫的文字語意曖昧、作用不明,難免啟人疑竇有影響檢察官的聯想,但難以此為羈押事由。
五、證人杜麗萍自殺事件,原因為何,檢察官並未釋明她自殺的原因與被告有何關聯,況杜女自殺當時,扁還在羈押禁見中。
六、本案移審後,無事實足認陳水扁審理中勾串證人陳鎮慧,為防止與證人勾串,可以命不得與證人、偵查公務員有危害或恐嚇行為,違反者可羈押回籠的條件即可。
七、從檢察官所言,對被告會與什麼證人勾串,顯然不甚具體,串證必需有具體的證人存在為前提,不得泛指所有證人均會串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