白色恐怖下的部落格


 

 

艾美在「警察,現在是怎樣」一文的回應:

哇...插頭香

寫部落格的朋友,我們絕不能再沉默,我們要揭竿而起...那要怎麼做

我想..大部份的人已經不太敢寫了ㄅ....

警察要績效,我們也莫可奈何..ㄞ

查童的回覆 是這樣:

警察的績效來自於維護社會治安破獲重大刑案,不是搞這些小鼻子小眼睛的戲碼

這種擾民的績效也許只有存在於中華民國台灣?

「權力使人傲慢」適用於巡邏警察如何欺凌部落格小民的鐵證

我們絕不能再沉默──學習查童,勇敢對抗惡勢力

我們要揭竿而起──學習查童,寫出一篇篇「警察的故事」

最重要的,還要有隨時被函送法辦的準備!

 

對於網路警察在部落格的予取予求、無法無天,查童已有好幾篇文章斥責網路警察如何干預言論自由,如何讓寫部落格的朋友寫得戰戰兢兢,不知如何拿捏分寸,不知哪時會被移送法辦?在民主自由下的台灣,還須過著宛如戒嚴時期白色恐怖的文字獄生活,這真叫我們「無語問蒼天」,悲嘆網路警察之橫行無阻,悲嘆承辦檢察官之與虎為帳!

照理說,網路警察的巡邏任務,應是打擊犯罪,掃除色情;

打擊犯罪:主要針對在網路上販賣毒品、槍支或從事一些不法的行為。

掃除色情:應該對架設色情網站,販賣色情光碟或從事一些不法的色情勾當。

但我們看到的是;警方是在執行網路巡邏時,發現署名「卡門」的個人部落格有多篇充滿情色字句的文章,調閱部落格申請人帳號和IP地址,傳喚到案並函送法辦。

請問,「卡門」《部落格主人》,她犯了偷搶拐騙還是燒殺姦淫?還是她在部落格的文字教唆人犯罪或從事不法的色情勾當?警察怎可以用自己的「自由心證」一紙函令,就認定文章內容足已引起羞澀,引人遐想,就涉嫌構成妨害風化呢?

若按此人人皆可「自由心證」的邏輯推論,警察可不就成為部落格的「情色教主」?而這情色教主可用享有的「警察權」來調閱你的所有資料,在建立大功的壓力下,在績效獎金的鼓勵上,在是非已混淆的心證中,人民就成了警察績效下的代罪羔羊!

試問,每天成千上萬的網路警察,「賴賴蛇」的在你部落格閒逛,像似無孔不入的眼睛,偷窺你部落格的一舉一動,只要抓到機會,立即函送法辦,像這樣的部落格,我們還寫得下去嗎?我們還能自由創作嗎?文學還有出路嗎?心情還能發洩嗎?性愛還可再說嗎?

執業律師趙惠如說,從現代觀點看性愛網誌內容,好像沒什麼驚世駭俗,文字比不上露點圖片挑逗觀看者性慾,假如純文字描述構成妨害風化,市售某週刊恐怕每期都被查禁。她認為光是文字描述性愛就被法辦,頗值得商榷。

台灣在戒嚴時期的「警備總部」對宣揚共產主義或馬克思思想等書籍,最多也只是查禁書刊,而現今台灣的網路警察卻直接給你「法辦」,若專對部落格而言,這不是現代的白色恐怖是什麼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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